2012年3月16日 星期五
要求重返甲子園 Rejoining the Koushien
自1945年4月1日美國海軍登陸沖繩島,成立琉球列島美國軍政府,至1972年5月15日,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將琉球治理權歸還日本政府期間,來自沖繩之首裡高校野球隊,是在1958年紀念甲子園40週年全國大會中,再度出場比賽。對琉球列島而言,其所代表的意義,不只是高校野球隊重返甲子園大會,更是邁向回歸日本之瞬間。
基於日本國家在萬國公法及舊金山和平條約之架構內,對琉球及台灣保有「殘餘主權(杜勒斯語)」。在琉球方面,沖繩隊即使是需持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所核發之「旅行證明書」才能入境日本本土,並無損其參與甲子園大會之正當性。因此,在台灣方面,比照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轄下之琉球政府,可派隊參與日本全國高校野球甲子園大會,未來台灣美國軍政府或台灣美國民政府轄下之台灣民政府或台灣政府,也有派隊參與甲子園大會之正當性。
台灣民政府可在「日台共同聯盟」第二次會議期間,順勢向出席之日本國會議員, 提出台灣隊重返甲子園大會之訴願。日本政府有義務以「交流」名義,邀請參賽權已被懸置65年之台灣隊(非中華台北隊)重返甲子園大會。
台灣隊參與甲子園大會,其所意味的,將不只是台灣野球水準之提升,同時也是邁向台灣地位正常化之「瞬間」表現,具有充分之正當性,意義重大。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峰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參考資料:
甲子園的憧憬
日本每年都舉行「全國高中棒球聯賽」,稱為甲子園大賽,「參賽」是每位高中學生的憧憬,阪神甲子園棒球場建於日本大正甲子年(1924年),因而得名,
2010年的甲子園棒球聯賽,來自沖繩縣興南高等學校,8月21日第92回日本全國高校野球選手權大會,繼春季大會後,再度獲得優勝,而實現「春夏連霸」夢想,沖繩舉縣歡騰。沖繩縣民為何全力?且熱情為興南高校加油?是有歷史原因,須從沖繩由美國託管治理時期說起,有關琉球地位部份為:
1. 當年(託管時期),沖繩人民還在美國治理管轄下,需持護照(美軍事政府所發)才得以進入日本本土。沖繩被日本當成外國(以日本法律而言)處理。
2. 在當時,回歸日本一直是沖繩縣民的目標。為能追隨日本,在召開縣民大會等之活動時,唱日本國歌。
3. 終戰後,沖繩得以於1958年紀念甲子園40週年全國大會時,由「首裡高校」代表,初次參加甲子園大會,是沖繩踏出邁向回歸日本的瞬間步驟開始。
4. 根據紀錄,沖繩縣首裡高校首場出賽,即以0比3敗於福井縣敦賀高校,無緣進級。首裡高校選手在賽後,循敗戰傳統,攜回甲子園球場砂土,受制於琉球政府(當年美軍民政府)檢疫,乘船返抵沖繩時,因不得攜入境,在岸邊痛苦地將該砂土拋入海中,引起琉球人更加思念母國日本。
以上衝繩人民參加日本棒球甲子園比賽之敘述,可推知:
A. 美國軍事政府「分配佔領」,以及美國平民政府「託管佔領」下之琉球人民,一如中國軍事政府「分配佔領」,以及中國殖民政權「代理佔領」下之本土台灣人,現在,依照日本法律,被日本政府當做外國人處理,需持治理當局(美國所許可之護照)所核發護照,以進入日本。
B. 相對於中國佔領當局,違反萬國公法移轉本土台灣人,因被佔領而「被懸置(suspended)」,包括終極效忠(ultimate allegiance)之公民義務。事實上,當年美國佔領當局並未違反萬國公法,移轉琉球人民之「終極效忠」,禁止琉球人民在正式場合唱日本國歌。反觀台灣的現狀,因為中國教育影響,本土台灣人價值觀已經完全被顛倒乾坤。
C. 琉球人縱然是在美國佔領當局治理下,仍表示效忠、且希望回歸日本母國。日本政府則是據此而依對琉球之不可移轉主權義務,也就Dulles所稱之「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積極和美國協商「琉球返還」。相對地,本土台灣人過去未曾在萬國公法架構內,向美國及日本訴請「台灣返還或台灣自治」,以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六十五年以來,本土台灣領導者總是在萬國公法架構外,主觀認定已和日本撇清關係,主張成為主權獨立國家,或和中國合併之「統獨死巷」打轉,致使日本無立場,依照主權義務協助台灣地位正常化,殊為可恨跟可惜。
D. "Military government is at best but transient, the allegiance due to it is correspondingly temporary."
依照戰爭法,軍事政府充其量只是短暫、無常的,因而產生的效忠也只是暫時的。
相對於中國佔領當局(中華民國)違反戰爭法「軍事佔領只是暫時性」原則,將本土台灣人原本官方語言之日本語,移轉成佔領國之北京語,相反的,當年美國佔領當局,並未違反戰爭法將琉球人原本官方語言之日本語,移轉成佔領國之英語,讓琉球得以和日本母國無礙地接軌。
E. 在1941年以前,亦曾參與甲子園大會之滿洲隊(中國地區),因滿洲國政權隨日本之敗戰而於1945年8月18日終結,而朝鮮隊則是因南北朝鮮,1948年間先後,各自成為主權獨立國家,無立場再參與日本全國高校野球甲子園大會。
基於日本在萬國公法,以及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對琉球及台灣所保有之「剩餘主權」,在琉球方面,沖繩隊即使是需持美國佔領當局所核發琉球護照才能入境日本本土,事實無損參與甲子園大會之正當性。至於台灣平民政府方面,應該可以比照琉球列島美國平民政府轄下之琉球政府,可派隊參與日本全國高校野球甲子園大會,未來台灣美國軍事政府或民治政府轄下之台灣平民政府或台灣政府,應該有派隊參與甲子園大會之正當性。
台灣平民政府,無論是以直接或透過琉球方面協助反應之方式,向日本政府提出台灣隊參與甲子園大會之訴願,日本政府有義務以「交流」名義,邀請參賽權已被懸置65年之台灣隊(非中華台北隊),重返甲子園大會。
台灣隊之參與日本甲子園棒球聯賽,將不只是台灣野球水準之提升,同時也是邁向台灣地位正常化之「瞬間步驟開始」,有充分之正當性,而且意義重大。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峰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執行長
2012年3月14日 星期三
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
前言:中華民國憲法雖制定於一九四六年,但其前身是完成於一九三六年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亦稱「五五憲草」)。五五憲草第四條關於領土的規定就說:「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經1895年馬關條約已經被清國「永久割讓」給日本的台灣顯然沒列入。可見,台灣非中國之固有領土。
接下來要探討的是,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台灣在法理上是否又重新編入中國領土?或台灣仍屬於中國「國內領土」以外之地方?這些問題之答案,是我們判斷中華民國是否流亡政府之關建。
經台灣民政府之人員徹底研究後,茲提出分析如下:
(1) 有效統治
1945年10月25日的日軍投降,在國際法理頭只能解釋為台灣地區軍事占領的開始,沒有任何同盟國的領導者認為那天由「台灣領土主權」過戶給中國。
美日於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該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條約第二條b項指定:日本放棄台灣,但是沒有明確聲明「收受國」。如此台灣留在占領狀態中。
而且很重要的是,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從1945年但到今天為止,國民大會也好,立法院也好,都沒有為台灣領土完成此手續。
總之,中華民國對台灣領土所執行的是「有效統治」,而非主權。因此,我們必須坦白承認,前美國務卿包爾說的對:「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獨立的國家」。
(2) 時效原則
美日太平洋戰後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渋及「軍事佔領」與「割讓問題」,國際法規定:「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是故,以色列佔領加薩走廊三十八年後,仍不能主張對當地有主權,所以在國際法的規定中自動撤離。
再者,至於領土割讓問題,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台灣並沒有「過戶」給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上以色列對加薩走廊不能主張「時效原則」,當然,中華民國也不能對台灣主張「時效原則」而獲得台灣領土主權,這是國際間所認定的,因為ROC原來在台灣是軍事佔領狀態。我們必須一再強調:「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
(3) 領土與人民
「流亡政府」的政體或政權是不可能就地合法,否則整個國際社會就亂套了,在現代國際社會﹝即,拿破崙時代過後,也就是大約1830年以後﹞完全沒有這樣的前例。而且修改ROC的憲法不會使台灣變成一個國家,因為中華民國永遠缺少「領土所有權狀」,也就是說在國際法上沒有擁有台灣領土的任何法律依据。
而且ROC也沒有「人民」,在1946年01月12日 ,當時台灣還處於「交戰國佔領」時期,《舊金山和平條約》都還沒有一個草稿,中華民國沒有給台灣人思考期,就直接宣布強迫台灣人民集體歸化為所謂「中華民國國籍」,這種宣告嚴重違反國際法。美國與英國當即三度抗議並表示歉難同意,就如同1941年04月德國軍隊在進入希臘後,符合國際法所謂「佔領」的要件,不可以擅自將當地人民集體宣告歸化為德國國籍一樣。
(4) 蔣介石集團來台灣當初
當時,蔣介石接受美國麥克阿瑟將軍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1945年09月02日發布﹞,代表美國所領導的盟軍來台灣接受日軍投降。日軍於1945年10月25日投降後,盟國或其他任何國家都「不承認台灣領土主權已過戶給ROC」。台灣屬於被蔣氏軍事佔領的「暫定狀態」。
對本土台灣人來說,「台灣光復節」純粹是一場罪惡騙局。1949年10月01日 中國共產黨武裝政變成功,中華民國未被捕殘餘高官逃難,當時處於下野的蔣介石仍軍事佔領台灣,中華民國逃難而違法宣布中央政府遷移至台灣。如此,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於1949年12月離開自己領土,是變成國際法所稱的「流亡政府」與「流亡政權」。
(5) 日本天皇擁有台灣領土主權
依照海牙第四公約規定,1945年秋天日本戰敗投降後,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是台灣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絕不是中華民國所宣佈的「台灣光復節」。那一天,日本並沒有將台灣「領土主權」過戶給中華民國。當時,台灣仍是日本政府正式統治的合法領土,直到1952年4月28日放棄統治權為止。
(6) 美國與中華民國的關係
以美國立場而言,1949年12月中華民國政府遷移到佔領中的台灣時,是完全離開了中國領土,因而必須視為流亡。當時中華民國屬於「被承認的流亡政府a recognized government-in-exile」,1971年10月底在聯合國失去代表合法中國政府以後,美國與其斷交就指日可待,1978年12月31日斷交以後,中華民國在台灣則是美國眼中的「未被承認的流亡政府a non-recognized government-in-exile」。再加上「中華民國在台灣」原來所有的「次要佔領權subordinate occupying power」角色,也就是兩個重疊的身分,繼續代理主要佔領權﹝美國﹞佔領台灣而已。
(7) 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
對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言,兩岸關係並不是「一邊一國」,而是「一個合法國家與一個流亡政府」。這才是正確的法理認定。因此,美國堅持的「一個中國政策」是正確的,但是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互不隸屬。換言之,台灣不屬於中國。
今天世界上有「西藏政府」也有「西藏流亡政府」,但是沒有人認為有兩個「西藏」,是不是?這個道理很簡單,也就是一個當地政府跟一個流亡政府不能相提並論,特別是這個當地政府已受到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承認。是故,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那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並非中國領土,中華民國並非「中國」的一個合法政府。
(8) 民主化之影響
最近有人提出:「中華民國軍事佔領台灣以後,雖然失去原來領土,變成流亡政府,可是經過政黨輪替與政治民主化以後,經由全體台灣人民選出合法的政府,行使獨立的主權,自動將流亡政府轉變成台灣政府,台灣已經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這種說法,經不起國際社會與國際法考驗,作為內部鼓舞士氣,麻醉自己;然而,長久下來會把台灣人的建國思想破壞無餘,非常危險。
實際上,「流亡政府」唯有回到原來執政的領土上,離開異域,才能名正言順,回復自己合法身分。如此,中華民國應回去南京並且要求重新執政,才能夠消除「流亡政府」的惡名。在台灣舉辦多次所謂民主選舉,只不過是ROC治理的手段,也不能改變其本質,或像魔術一樣使其就地合法。這是個基本國際法常識。
(9) 杜魯門總統立場
美國杜魯們總統於1950年06月27日之演講題出「台灣地位未定論」之後,直接派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杜魯們在回憶錄曾解釋過,如果美國與國際社會已經承認台灣是中國的國家領土,台灣海峽則必須視為中國境內之海域,他在法理上完全沒有立場派第七艦隊進入。
換言之,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之前提是:當時台灣尚未屬於中國。這是因為直到1950年06月底,台灣還在占領狀態,不屬於中國領土。
(10) 美國近代法律判決
關於前述法理,可完全引據美國1959年10月06日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Sheng v. Rogers訴訟案」得到明證,該案判決:【台灣尚未併入ROC領土,雖然由ROC管轄,但並非ROC領土】。
2009年04月07日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Roger Lin v. USA訴訟案」判決指出:【六十四年來,本土台灣人無國籍,人民至今仍生活在政治煉獄。台灣人亦無國際社會承認之政府。】
後記:
對於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這種名稱的使用,也是證明台灣領土不屬於中華民國的。事實上,「中華台北」一詞只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台北」Chinese government in exile in Taipei取其頭尾之縮寫!這個名稱並非中國共產黨「統戰」的用語,而是精準展現中華民國(ROC)在台灣之國際法上真實法律地位。
根據上列事實,美國國務院每年出版之有效國際條約(Treaties in Force)一書中,台灣條目下,多年來均清晰顯示「美國不承認ROC是一個國家或是一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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